1、關于銷售證明
產品在生產國(地區)或原產國(地區)生產和銷售的證明文件,是備案資料提供的必要項目,所以應了解所要進口的產品是否在原產國已有銷售且能按要求開具銷售證明。
2、關于境內責任人(原在華申報責任單位)
新規對境內責任人的要求和原在華申報責任單位沒什么變化,但境內責任人索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卻要多很多。境內責任人負責產品的進口和經營,并依法承擔相應的產品質量安全責任。同一產品不得由不同的境內企業法人作為境內責任人。
3、關于授權書
在首次申報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前,境內責任人應當填報境外生產企業對其的授權書及其公證件,授權書為外文的,還應譯成中文,并對翻譯件與原件一致進行公證。
4、關于產品配方及說明信息
我國對化妝品配方的要求是全成分標注,同時,國內外對原料安全性要求的不盡相同,有些成分在國外可用,但在國內卻無法直接申請。所以境內責任人應預先了解外方是否愿意提供產品的完整配方,以及配方中是否有禁用和限用物質、新原料等,還應了解包裝、標簽、說明書等材料上的信息是否有違反中國相關法規的信息。